华体会hth体育内部规章制度:邹城市中医院综合管理制度

      |      2024-03-14 13:36:19

  华体会hth体育内部规章制度:邹城市中医院综合管理制度(一)院长办公会:每星期召开一次,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主持,办公会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二)中层干部会:每星期五召开一次,院长或副院长主持,各科室主任(科长)、长参加。涉及业务工作协调,可根据需要召集。

  (三)科务会:由科主任(科长)主持,科主任(科长)、长、业务骨干组成,每月召开一次,重点研究科室管理、服务质量、业务建设,组织落实月度计划、总结工作。科室周会于每周一早七点四十分举行,科主任或长主持,即时传达上级文件、会议精神,落实医院安排的工作任务,查找、分析、处置科室管理中的问题。

  (四)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一次, 听取院务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修订管理制度,解答职工提案等。对涉及全院的重大决策、重大投资等进行审议。

  第二条每周三下午各科室组织业务学习。医院每周四集中组织一次业务学习,由医务科、护理部等归口管理与召集,并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定期进行总结。要求除值班人员外的全部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包括休息和下夜班人员,不准临时请假,学习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退场。全院学习每月一次,院长、副院长主持,学习相关政策和时事。

  鼓励职工承担相应教学任务。对全院业务学习的主讲人员给予一定的劳务费补偿,满两个学时高级职称每次200元,中级职称每次100元。

  第三条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培训、考试,每月从绩效奖励中拿出100元按成绩浮动发放。经补考不及格的,给予警告;两次不及格,待岗培训3个月,待岗培训期间按照待聘处理。培训期满补考合格者上岗,不合格者继续待岗培训,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招聘人员予以辞退)。

  第四条 本科毕业满3年、满5年,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热爱本专业,可由个人申请进修学习,科室同意,报医院学术领导小组讨论提名,院长办公会研究选派,并签订进修合同 ,进修人员进修期满五年内不得调离,否则按进修期间工资总额及进修费用的五倍予以扣款。

  第五条 进修人员应严格按通知时间前往报到,进修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进修专业,严格遵守进修医院的规章制度。否则调回医院,并视情节予以处罚。学习期满回医院后,要将鉴定、小结交医务科或护理部存档,并由所在科室对其所进修的业务进行评价。

  第六条 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不报销进修期间的夜班费、加班费;进修每半年报销1次往返车船费用,市内交通、出租车费不予报销。进修期满持进修通知凭据报销进修费、住宿费(济宁十五元/日、济南二十元/日、北京、上海三十元/日以下),生活补贴五元/日。

  第七条 实行学科带头人制度,管理期两年,完成目标的每月给予津贴补助100元,期满一次发放。完不成任务目标的,取消学科带头人资格,不享受相应津贴。

  第九条参加上级通知的各种会议及培训,由院长批准;外出参观学习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安排。参加人员事后向分管院长汇报,并将新知识、新技术在医院组织的会议、培训班上讲授。

  第十条严格劳动纪律,科室建立考勤簿,明确专人每天进行考勤, 职能科室及院领导,由办公室负责考勤。考勤内容为出勤、事假、病假、婚丧假、计生假、探亲假、旷工、迟到、早退、进修、上学、出差、会议、休息等。

  第十一条病事假由当事人(特殊情况者可委托他人)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病事假审批单(其他方式申请不作为请假依据),3天之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按批准程序由科室负责人、职能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4—7天由分管领导(按分管权限确定)批准,7天以上由院长批准。科室负责人病事假一律由院长批准。所有病事假时限均包括法定休息时间。

  第十三条 婚丧假、育龄妇女引、流产,生育假、探亲假按国家规定执行。事假原则上不予审批,一般先在科室准休的范围内调剂,确不能调剂的方可请假,扣发本人当天全额工资及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符合医保规定特殊疾病标准且需住院治疗而申请的病假,扣发本人每天20元;15天以上的,同时扣发本人当月目标考勤奖140元;超过两个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公伤而批准的假期,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招聘人员病事假期间只发放10元/天生活费,病假超过30天(严重外伤及特殊疾病除外)、事假超过15天的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全年各类假期(法定假除外)累计超过30天的,本年度不得评为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 为职工出具虚假诊断证明被查实的,科室擅自扩大管理权限对超过3天以上的各类假期(法定假除外)隐瞒不报的,对小病大养现象听之任之的,扣发当事人和科主任一个月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 所有病事假考勤由办公室负责审核,并依照本规定,开具扣款通知,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财务科执行。凡假期在7天以上或假期未休完者,上班后必须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严格考勤监督。各科室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医院劳动小组每周检查1次劳动纪律和考勤执行情况。值周院长每周组织抽查1次,当时公布。凡不执行或不认真考勤或不公正考勤者,发现核实后,除照实处理当事者外,对考勤负责人进行同样的处理。

  第十九条 无故迟到或早退,每次扣100元,造成病人投诉者,扣200元。 脱岗或查岗时15分钟内未能到位,发现一次扣100元;因脱岗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迟到、早退、离岗30分钟以上、请假未经批准、不请假擅自不到岗者均视为旷工,旷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旷工累计15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条 上班干私活,玩游戏、上网娱乐发现一次扣200元;带小孩、当众吃食物、嬉闹等,发现一次扣100元;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存放在办公场所,发现一次扣50元;诊疗场所及服务窗口高声谈笑被病人投诉的,扣100元;工作日禁止饮酒,发现一次扣500元。

  第二十一条 非业务需要严禁使用电炉,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0元。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上班时不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佩戴服务牌,不穿鞋、上班戴首饰(手镯、戒指、耳环)、留长指甲,发现一次扣20元。

  第二十三条 未经科主任、长同意私自调班,发现一次双方各扣50元;不服从管理影响业务工作的,扣200元;科室负责人离开邹城市区未请假的,发现一次扣200元;凡外出开会、学习未办报批手续,除不予报销有关费用外,发现一次扣200元。

  第二十四条 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推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综合考评与奖惩制度。

  对各科室明确职责,理清流程,严格考核。各职能科室对院长办公会决议、行政查房中发现的问题、各业务科室反映的情况要迅速响应、落实,严禁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医院及各科室对总体工作和专项工作,必须建立工作目标、指标与计划,实行目标管理、项目管理,定期检查、反馈,总结提高,形成年度、季度、月度不同阶段计划、总结,纳入综合考核,由相关职能科室督查。

  第二十六条 医院实行总值班制度。由办公室负责排班,由院领导、职能科室科长、行管人员参加, 负责处理非办公时间的医务、行政、后勤、急诊、急救工作,协调配合临床医生对急、危、重症病人会诊、抢救组织工作,及时处理上级指示和紧急通知,签收文件,承接交办事宜。重大事项要立即向带班院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汇报。

  值班人员要按时到位值守,不准脱岗,不得将亲属、朋友带到值班室住宿、顶替。值班期间要负责检查中班、夜班值班情况、保卫科、急诊科等关键岗位的工作情况。保持值班电话畅通。做好值班情况的交接工作,实行签字交接制度。维护值班室卫生。

  第二十七条 实行行政查房制度。行政查房原则上每月两次,由医院领导、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查房内容为科室管理、业务建设、卫生状况、后勤保障、工作纪律等。听取医务人员和病员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参加查房的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每次查房发现的问题,由有关领导当场拍板决定,责成有关科室负责处理,并由办公室负责汇总督办,逐项落实。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查房中决定办理的事情,承办科室要及时办理,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不得人为延误拖延,否则,按效能督察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科主任(科长)以上干部手机24小时开机(特殊情况下以明确的地点和方式保持联系),否则一次联系不上给予批评,两次戒勉谈话,三次及以上予以解聘直至停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办公会决议督办制度。由办公室负责,办公会议题必须作正式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后根据办公会决议填写督办单交承办人,并督促承办人在承办期限内完成工作。

  明确承办科室责任,按照领导指示及时完成被督办工作,并及时请示、定期汇报。涉及多科室、多人承办的事项由该事项主要负责人协调办理。注重实效,限时办理,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

  第三十条 建立效能督查制度。重点督查行政后勤科室法纪执行、工作质量、行业作风、经济活动等。包括贯彻执行医院的工作部署;职能科室周计划工作完成情况;行政查房中发现或反映问题解决情况;临时性、应急性任务完成情况; 工作人员执行“ 五条禁令”情况。

  督查原则上每周组织一次,由值周院长组织,督查要与行政检查结合进行。及时记录在册,形成督查整改意见, 督促相关科室或个人整改,分析和查找问题存在的原因,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达到整改的效果。

  (二)凡有重危病人、重大手术、首次开展的新技术、新疗法和首次自制药品或剂型改革应用于临床时;

  涉及重要工作事项必须请示报告。科室重要业务活动或涉及到有关政策规定、上下级工作联系、多部门合作等方面的问题, 在接待来访、信访中发现重要信息 ,须报告分管院长,必要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实施。

  凡是上级交办事项、批办信件安排到科室后,由科室提出承办意见,经分管院长同意后办理,重要事项由院长决定后办理。 相关科室遵照批示限期办理、反馈,汇报或答复意见经分管院长审阅后发出。涉及重大政策问题的汇报、答复意见,需对外(含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发布宣传信息,应由院长审阅后方可发出。各类指令性工作办理结束后3日内将办理结果分别报分管院长、院长。

  当事人或首位发现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医院值班人员或有关职能科室报告,值班人员或有关职能科室要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可根据具体情况提议召开办公会议,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发生上述情况隐瞒不报的责任人或首位发现人、值班人员和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处罚1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实行人员外出逐级汇报制度。科室人员外出,要向科主任(科长)报告;科主任(科长)外出,必须向分管院长报告,到办公室登记;副院长外出要向院长报告。

  第三十三条 坚持院务公开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内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如重大改革、重大决策、工作计划、责任目标、干部任免、党员发展、财务收支状况、基建工程决算审计、大宗物质采购、职称评定、业务招待费、干部收入、用车及通讯工具等方面,根据需公开事项的实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医院全体职工评议、工会小组讨论、公示、通报等形式在内部公开。

  对外涉及单位基本情况、职能、权限、业务范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内容,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媒体、网站、内部报刊向社会公示公开。

  第三十四条 严格实行痕迹管理,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单位职工建立工作日志;各类医疗、护理等业务工作与管理考核活动,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规范制作法定文书,形成完整、准确的记录。

  各科室固定一名资料员,负责本科室资料的收集、登记、整理,随时立卷归档,于次年1月31日前全部交档案室统一保管。查阅资料要办理借阅手续,按期归还,不得随意变更档案资料,确需变更时,经院长批准,在档案管理员的监督下办理。外单位借阅须经院长批准,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第三十五条 建立大事记记载制度。各职能部门每月将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大事记报医院办公室汇总,集中整理后归档。 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二)医院体制、人事制度及重要管理制度方面的重要改革,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差错事故以及重要事项;

  (七)市级以上党政领导、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来院视察,外宾或其他院外单位来院参观和本院规模以上外出参观考察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完善文件传阅、制发及文印管理制度。一般文件经分管院长审阅,办公室签发;重要文件由院长审批。外来文件、公函均由办公室启封、登记,逐级办理,主办科室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办理结果;单项业务性文件由各科管理,综合性文件由办公室保存,建立文件借阅登记簿。严格印鉴管理,经分管院长审批、办公室登记后,方可用印。

  各科凡需打印的材料由办公室审阅签字,打字室打印、登记并计费,由送材料者签字。打字室月底统计,送核算办核算。

  邮寄公函一律到办公室领取邮票,或登记备案后到邮局大客户部办理,科室打电话一律凭科主任签条,费用计入科室,每月公布一次。私人稿件邮寄由办公室审核、办理。邮电费、邮寄费、打印费、复印费等由办公室汇总每月25日转核算办核算。

  第三十七条 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医院成立质量管理领导组织,业务科室设质量监督员一名,协助科长做好科内质量管理、业务工作指导及技术文书的审定和核发;重大问题及时向科主任(科长)、分管院长汇报,并提出建议。严格执行国家医药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确保服务科学、准确、公正、可信;同时严格遵守医院质量体系文件规定,严防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十八条 加强计量器具管理,认真执行计量法律规定,设备科具体负责,分级计量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计量管理制度、计量器具档案和台账,按规定分类建卡。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按检定周期检定,未经检定及检定不合格的器具,一律不得使用。计量器具领取使用,必须由计量人员进行审查,并编号上册,填写历史记录卡,编制周检日期。 各科室之间计量器具进行调整,须经设备科同意方能办理调动手续。对损坏和丢失的计量器具,要追究责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经检定不合格而无法修复的计量器具,由设备科及分管领导签字后,方能报废,同时注销账和卡。

  第三十九条 质量控制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责任追究制。各科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质量保证制度、工作流程图等,定期收集、整理、归档。医院质管组织对科室质量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生质量差错事故,科主任、科室质量监督员、分管院长等参与把关人员与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第四十条 建立网络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增强网络安全与保密意识,按程序及时更新网站信息,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具体按《信息网络运行与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明确党务活动制度。党总支(支部)每月召开一次总支 (支部)会,分析党员、群众思想状况,研究党建工作; 每半年召开一次生活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季组织一次党课。每年举行一次评议党员活动。

  党总支(支部)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建立详细的组织活动、会议记录,以及党员发展、党员考核等台帐;按时完成上级统计报表,组织好年报材料。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全员聘任制,推行岗位管理,按需设岗,以岗定编,严格限制各科室编制人数。人员向一线业务科室倾斜,最大限度压缩行政后勤人员比例。

  第四十三条 单位在编人员、非编合同制人员、内聘人员、外聘人员以及其他招聘员工 ,凡已经被聘的,均为在聘人员,享受相对应的待遇;新进医院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不发工资,考核考试合格后补发,并转为试聘(试聘期一年),试聘期内先进行轮岗,再参加竞岗,试聘轮岗期间享受规定工资和所在科室绩效奖励的50%(不含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调入人员);待聘人员不发绩效奖励,只发放工资的固定部分(招聘人员10元/天生活费)。停岗处理的工作人员只发放生活费(招聘人员予以辞退)。原已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停发工资和各类奖励、福利,医院仅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在单位挂编人员(指编制在医院但从未在单位上班的人员)待遇同停薪留职人员。上级从本院借调人员,借调时间超过半年,按卫生局有关规定办理,不再享受医院的各种奖励与福利。

  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不服从医院或科室工作安排,无理取闹,滋事生非,严重影响或干扰医院或科室正常工作的。

  由于行为不当给医院、科室、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方面的问题,经批评教育无效,被责令停职检查的。

  第四十六条 科室对个人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量化指标,推行日清工作法绩效考核,把考核与评议、日常工作考核与阶段性考核相结合,依照医院《科室对个人考核指导原则》实施。

  在聘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经科内两次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违规、违纪、违反操作规程,出现失误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不服从领导者,科室有权提出解聘意见,经医院研究同意,被解聘人员按待聘处理。

  第四十七条 试行自愿离岗待退制度。中级以下职称(含中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岗位上的人员,男年满53周岁(包括干部和工人身份),女满50周岁(干部身份),不愿参加岗位竞聘或其他因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离岗待退。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在此期间,享受本医院内退人员待遇。

  其他情形按邹城市人事局《关于全市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和竞争聘任工作的实施意见》(邹人发[2005]6号)执行。

  第四十八条 竞聘科主任(科长)、长的人员必须德才兼备,具备竞聘科室所需的专业知识,三年以上的医疗卫生专业或对应专业工作经验(年龄控制在50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有较丰富的科室管理经验。

  第四十九条 加强招聘人员管理,推进制度化、规范化 。医院按计划使用招聘人员。 医院每半年根据科室需求和评估情况,核定临时用工编制及增减计划。

  第五十条 招聘人员要具有相关资格。医疗专业原则上只聘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医疗执业资质人员;护、药、技等岗位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18—35岁之间,身体健康。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除特殊需要原则上不再聘用。

  第五十一条 完善招聘人员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建立招聘人员培养和聘用制度,试聘期满考试、考核合格的进入三年培养期,签订培养期协议,期间实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制(绩效奖励享受所在科室的0.8的系数)。建立优秀人员工资晋档制度。保健津贴、夜班费、节日福利等根据所在岗位享受与在编职工同等待遇。三年培养期满,经考试、考核、测评合格的,签订劳动合同,医院按照劳动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相应的保险金。各项荣誉称号的评比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第五十二条 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招聘人员的综合管理,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理论、技能测试。招聘人员均需参加医院组织的年度考核,其结果及其使用按医院考核办法执行,因此原因辞退或自动辞职的,医院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科室不得擅自更换招聘人员,否则医院不承担其工资福利等待遇,责令科室予以纠正并扣罚科主任、长3个月绩效工资。

  第五十四条 坚持按劳分配,向临床一线、优秀人员和关键岗位倾斜。参照岗位的技术含量、风险责任及趋向性等因素,理清岗位职级,按劳计酬,拉开分配档次。以各类专业技术执业资质管理为基准,实行事业单位招考以来进入的各类人员,凡不具备专业资质,无法完整履行工作职责或存在执业风险的,一律降低绩效工资比例。

  第五十五条 实施奖励和惩处须坚持实事求是、集中制、依法办事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适时,把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批评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体现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奖优罚劣、重奖重罚、鼓励先进、促进后进的作用。

  第五十六条 奖励包括科室、医院通报表扬;医院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县、市及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发给一次性奖金或给予形式的奖励,并在职称晋升与聘任中作为优先考虑条件之一。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工作人员,可根据事迹突出及成绩显著程度给予不同种类的奖励:

  在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做出突出贡献的;

  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患者赞扬的;在医院和社会开展的评选活动中,被评为最满意的工作人员或荣誉的;

  工作中因服务对象无理刁难致身心伤害,为顾全大局,忍受委屈,并能及时采取措施使事端得到妥善处理的;

  第五十七条 在医院业务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单项重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奖励2000-10000元。

  第五十八条 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种比赛,年度总成绩前3名者,分别奖励300、200、100元;参加医院派出的在邹城市各类技术操作比赛或竞赛活动,取得前三名者,分别奖励500、300、200元;参加济宁市级的各类比赛,获得前三名者,分别奖励800、600、400元;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各类比赛,取得前三名者,分别奖励1500、1200、800元。

  第五十九条 见义勇为,避免或减轻集体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被政法部门认定的,视情节给予奖励1000—5000元。维护医院声誉,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扬,并奖励1000—5000元。

  第六十条 举报收受红包、私自外出手术会诊,举报者奖励查实额度的10倍。凡举报贪污、回扣等现象酌情经济奖励,上给予嘉奖。

  第六十一条 在突发性灾害事故群体伤病抢救及在各种抢险救灾中成绩突出,受到上级书面表扬的,给予参与人员通报表彰,并奖励1000—3000元。

  第六十二条 得到济宁市级以上党报、党刊点名表扬的,奖励标准如下:国家级1000元,省级600元,济宁市级300元。

  第六十三条 在国家、省、市、县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或政策性、技术性研讨的(500字以上),分别奖励1000、600、300、100元;在相应网络媒体发表的按上述金额的50%进行奖励。

  第六十四条 鼓励广大医护人员积极从事科研学术工作,促进医院科研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及可持续发展,对取得各种科研业绩者予以奖励:

  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分别填补国家、省、市、县及本院空白的各奖励6000元、4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

  国际权威学术期刊论文或索引收录Nature(自然)或Science(科学)发表的论文5000元。指定范围内国家核心期刊论著(有中英文摘要,字数在4000字以上):1500元、论文1000元(3000字以上);论著摘要、临床经验、病例报告等600元。省级核心期刊论著1000元;论文600元;论著摘要、临床经验、病例报告等300元。在专业核心期刊的论文、论著等依次增加20%的奖励。

  国家、省级出版社出版著作分别奖励30元/千字、20元/千字。包括独著、合著、主编、副主编、编委及章节编写等,均按个人执笔撰写的字数给奖。

  第六十五条在聘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含当年调入及男55岁、女50岁以上人员)每年必须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论文一篇,否则扣款200元。

  第六十六条 惩戒处分包括科室、院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免除荣誉称号;停止工作待岗;报上级主管部门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等;党纪政纪处分;除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七条 综合满意率(门诊、住院)低于90%,每下降1%扣科室绩效1%。上班时间职工之间吵闹,主要责任方扣300元,次责任方扣200元,在病人面前吵闹主要责任方加扣1个月绩效工资;职工与病员吵闹造成不良影响的,扣600元。 违反行为、语言、服务规范,发现一起扣100元。

  第六十八条 职工因服务质量导致病人投诉引起社会不满,被新闻媒体点名曝光,损害医院声誉,经查实扣罚2000—5000元;科室集体被媒体曝光,经查实扣罚科室1个月绩效工资,科主任(长)加扣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收受红包,未按规定在24小时内退还或上交,经查实,除责令追缴红包退还外,处红包金额10倍扣款;第二次发现,除扣款外停止执业一年,待岗处理;索要或暗示而收取红包,一经查实,除经济处罚外,解除现有职务,降聘1—2年。

  第七十条 个人收取药品、器械及不同类型的“促销费”、“回扣”,一经查实,除如数上交外,处以查实额度10倍的扣款,再犯者作待岗处理。未经批准私自介绍病人到某医药机构购买药品、器械者,违者每次扣款500—1000元。私自为患者手术、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或携带器械(手术包等)私自行医,一次处以扣款2000—5000元,解除现聘任行政职务,高职低聘一年,再次发现除上述处罚外,作待岗处理、晋升职称延迟二年;未经医务科同意私自把医院业务上能解决的疾病介绍到外院就诊,按私自行医论处。

  第七十一条 违反医疗保险管理、新农合规定,药品自费率超标的由责任科室及责任者承担,按医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工作人员直接收取服务对象现金而不给有效凭证者,经查实,降聘1—2年,另处10倍扣款,是科室负责人的免除行政职务;如占为己有者,一经查实,不论金额多少,除如数退还外处20倍扣款,降聘专业技术职务2年,是科室负责人的予以免职;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五条 开冒名顶替方(单)和假证明,损害病人利益,影响医院声誉的,扣3个月绩效工资,触犯有关法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向病人推销各种物品,视情节轻重,扣3—6个月绩效工资,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七条 严肃各项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严格财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七十八条 合理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坚决杜绝预算外、无计划的开支。对于临时必须的开支,应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十九条 根据事业计划正确及时编制年度、季度财务预算。按时报送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严格按照财会制度的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严禁违规操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济核算工作,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配合有关科室,定期做好财产物资的清查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十条 医院对外一切开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所规定的用途,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验收人(固定资产、药品、材料物资等需办理入库手续)、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院领导签字后,以据报销。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院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严禁因私借款。 出差返回5天内到财务科结算。相关费用由科室于每月25日前汇总填制差旅费报销凭证,会签、报销hth华体会体育。各种借款前帐未清不再借支。

  第八十一条 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拆改建)项目,首先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议。由有关部门提出可行性方案,经院委会研究,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购买和实施。

  第八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要求,当日收取的现金,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和挪用。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三天的零星开支数。每日必须清点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记帐余额核对相符。

  会计人员应及时清理债权债务,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与往来单位核对账目,以减少呆坏帐损失。定期做好与开户银行的对账工作。严禁出借银行帐户及支票,严格支票领用登记、交销制度。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八十三条各类收费须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增加、变更收费项目、标准时,由相关科室提供依据,经医院物价审查小组审批 。各项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严禁任何科室或个人私自组织收入,或者私自变更收费标准,一经查实,追回非法所得,并处以2倍的扣款。

  第八十四条各项收费一律到收款处办理,实行微机收费,严禁其他任何人代收现金。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门诊、住院病人当日发生的费用,当日入帐,当日结算,及时报帐,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禁止少收漏收,建立严格的对账制度,按财务管理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收款处以科为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每天下午由科室对帐,双方签字有效。对帐单一式四份,除双方留存外,分别报财务科、核算办。发现核算内容与收费项目不符或擅自更改核算信息的,按涉及金额对双方当事人予以同额处罚。各项收费(包括支票)必须当日存入开户银行,日清月结;每月25日前将收据存根联、现金交款单、支票送存簿、科室收入月报表财务科 。

  第八十五条 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财产清查的范围:

  固定资产的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医疗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办公设备、信息化管理设备、办公家具、文化娱乐设备等所有按规定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

  第八十六条 严格财产清查流程。清查可根据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现金及银行存款由出纳人员负责日清点,财务科采取不定期清查,一般每月进行一次,并由稽核人员定期与开户银行对账。各种债权债务的清查由财务科和业务经管部门共同负责,一般一年全面核对一至二次,并及时和往来客户单位对账。库存物资清查由药剂科、总务科、设备科、办公室分别组织实施,财务科监督,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平时由相关科室每月一次组织盘点。固定资产的清查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平时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转移、盘点、对账等工作。

  第八十七条 以实物盘点为主,全面细致,不留死角,不得错盘、漏盘;实物的规格、型号、计量标准、计量单位、单价必须核对清楚,不得有误。实物盘点数量要和资产管理部门明细账核对一致,并和会计金额账核对。实物与账不符时,以实物确定盘盈、盘亏数量和金额。账物要挂钩,相互对应,相互衔接。对盘盈、盘亏查清原因后,填报财产清查盘点表。

  盘盈的数量和金额,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盘亏的数量和金额,属合理损耗,经领导批准后,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属于丢失短缺的,应查清原因,追究责任,由过失人赔偿。各种盘亏按规定权限应由财务、相关职能部门核查,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财务科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年终财产清查盘点时间,定于每年12月25日进行。财产清查盘点表报送时间为每年12月30日前。

  第九十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乘火车,部分职级,一律报硬座席位费,乘轮船报三等以下舱位费,乘长途公共汽车凭据按规定报销。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费不予报销。职工探亲不得报销,因故乘飞机者,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中转车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住宿超过规定天数,超出部分自理。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九十一条职工福利费按标准提取,职工本人住院探视,标准控制在200元以内;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父母)、配偶病故送花圈一个。因意外造成困难的职工,可提出救济申请,医院工会研究、经院长批准,在此项开支内解决。

  第九十二条医院实行财务开支会签制,各项开支一律由院长、分管院长、办公室主任、财务科长、科室主任和经办人共同签字,经核算办核算后,方可报销。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报销凭证,应予扣留,并及时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报销凭证予以退回,由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九十三条 物资采购实行统一管理、集中采购的办法。办公室、总务科、设备科是医院物资采购的组织管理部门。各科室必须将物资需求计划报相关部门按计划统一招标采购。任何个人或科室不得私自采购。

  第九十四条 实行招标采购制度、集体采购制度。纳入政府采购清单的项目,报政府采购。年消耗量在1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由综合采购办公室按照 “货比三家,物美价廉”的原则,公开招标后实施采购。小额零星物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根据批示,参与部门按计划采购。

  第九十五条 采购医用材料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所有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医疗器械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证》;体外诊断试剂必须具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采购植入性材料及高值材料,供应商还要提供产品市场总监的合法书和参与植入性器械安装护师的资格证书。

  第九十六条 外加工订货,要对生产厂家的资质和物质的性能、规格及型号进行考察,在与使用科室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择优订货。

  第九十八条 一般物资(医用材料、办公用品、低值消耗品、印刷品、五金电料等)申购 ,由使用科室、部门先填写物资申领单或保管人员填写缺货登记单 ,采购人员编制“邹城市中医院物资采购审批表”(见样表),分别上报主任、院领导审批签字后,采购员进行定点采购(采购单内容包括:日期、物品名称、规格 / 型号、单位、数量、申购部门、价格、供应商、供应商联系电话等。物资采购的审批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九十九条 临床部门新增医用材料,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新增卫生材料申请单”,由设备科初步审核,主任签字,报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通过(数额较大或新开展项目及特殊情况需院相关领导会审通过)方可采购。

  建立好采购档案,及时为临床提供准确的数据资料,采购信息做到公开透明。严格做好采购后的交接工作,有记录、有签字,责任到人,手续完备。 各采购部门账务审核后办理入库手续,各采购部门负责人严格复核,分管院领导审批,最终交财务科审核支付采购费用。

  第一百条 采购人员严格遵守医院和科室制定的采购管理制度,必须凭采购单采购,严禁计划外或先购后审采购。在采购过程中应做到奉公守法,不损害国家和医院利益,严拒红包、回扣。

  第一百零一条 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岗位责任制,严格入库手续,切实完善防火、防盗、防爆措施,保障医院财产物资安全。

  办理入库时,采购人员与保管人员依据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和共同认真核对材料品名、数量、质量、规格、产地和价格等。医用材料验收入库应严格核对证件、检验证书和有效期等。做到与实物相符,方可记账入库、发放领用。

  第一百零二条 严格执行“二级甲等医院库房管理标准”,做到库容整齐、摆放整齐;规格清、材质清、数量清;按物类或设备的库号、架号、格号、位号存放;不潮、不霉变、不锈蚀、不老化、不过期。 定期盘点、核对, 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一百零三条 物资发放实行分类管理、定额或定量供应的办法。各科室不得超工作范围领用物资。所领用物资应在科室内根据工作需要使用,严禁私用。发放程序:

  (一)领物部门主任或长填写申领单(设立护理单元的科室或部门由长负责填写并签字,病区主任审核签字批准,多专业的病区各专业专用物品尚需专业科主任签字。未设立护理单元的科室或部门由科主任填写并签字,劳保用品如隔离衣等,需由部门主任或长填写申领单,人事部门根据医院有关规定审核签字批准。)

  (二)由专(兼)职保管员或科室负责人将申领单送至各采购办公室,经各采购办公室审批登记后,按规定发放。

  第一百零四条 办公用品、卫生用品等实行定额发放管理。工作服的发放主要面向医护、医技人员,原则上每二年发放一套(新进人员冬夏各两套)。总务科做好工作服发放账目,工作服更换周期内,如有丢失、损坏等情况,由本人按购入价交款,凭收据到综采办领取。综采办做好工作服发放账目,记录发放情况。

  第一百零五条 除新增项目外,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维修工具、 维修配件等实行以旧换新发放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医院废旧物资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理的办法。各科室将废旧物资统一交回设备科、总务科,经分管院领导同意,由总务科会同设备科、财务科等部门协商确定处理价格。大宗或价值较高的废旧物资实行竞价或招标变卖,所得收入一律上交医院财务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或挪作他用。废旧物资中部分部件尚可做配件使用的,应经信息科等相关部门评估定价,并经财务科审计后,由总务科重新办理入库手续。

  第一百零九条 固定资产实行帐卡制,信息科设置固定资产总帐、一级分类账;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如设备科、总务科、办公室等)按资产类别、分科室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使用科室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第一百一十条 病区长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无病区的临床、医技科室、行政后勤科室,科主任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科主任、长调、离任要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科室按年度编报固定资产购建需求,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由综合采购办公室汇总,经分管院长初审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形成年度购建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单位价值在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使用科室应编写可行性论证报告,伍万元以上的要附经济效益分析。紧急情况或急需的计划外固定资产购置, 可优先办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接受捐赠、科研合作、临床试用或验证的医疗设备,经设备科审核,报院领导批准后使用。违反本条规定导致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等不良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经医院研究确定购置的一般设备、医疗设备、固定资产等,综合采购办公室应根据申请科室的性质和需要,整理好有关资料,按规定参加政府招投标办公室、卫生局统一组织的挂网招标。

  第一百一十四条 凡自行采购的物质,以公开招标议标或比价采购方式进行,由院招标采购委员会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院招标采购委员会将招标评标的结果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拟定合法、规范的合同 ,供需双方签约。对于急需或因特殊情况不适合招标采购的固定资产, 可采用多方询价、议价方式采购,报院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使用科室不得擅自与供应商签订设备试用协议或向厂家透漏医院设备购置意向,对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应向中标单位索取相关证件,如: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医疗设备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经核实证件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后,留存其正、副本复印件备查,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

  第一百一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购进的各种设备,严格按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一般验收程序为:外包装检查、开箱验收、数量清点、外观质量验收、安装调试验收。

  第一百一十八条 医疗设备验收应由综合采购办公室、设备科、使用科室、档案管理人员及供应商(厂商)代表共同参加,进口设备需要申请商检的,必须由当地商检部门的商检人员参加。设备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对于紧急或急救购置的不能按常规程序验收的设备,可以简化手续或事后补办验收手续,但必须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第一百二十条 各类设备使用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设备性能及操作培训。对于未经培训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人为损坏的,按照固定资产损坏赔偿制度惩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大型医疗设备应建立使用登记本,对开机、使用、保养维护、故障维修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每班要认真清点交接,记录使用情况。

  第一百二十二条 操作人员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在岗在位,如因擅离工作岗位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设备检修由技术人员负责,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卸或者维修。

  当操作人员发现设备在使用中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断电,关机停止使用,控制设备的损坏程度,并及时通知设备科检修。

  第一百二十三条 医疗仪器、设备应严格执行保养制度:一级保养由使用科室专人专机每周进行一次表面清洁保养;二级保养由设备维修人员制订保养计划,每半年进行一次内部除尘、润滑、软件清理等;保养由专业公司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软件升级、内部清理、润滑等。

  设备科每两周查房一次,了解科室设备使用情况及临床需要,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不常使用或急救设备,定期由维修人员与科室设备操作人员一起对设备进行通电试机,校对和调整设备的各项技术参数,保证性能完好和提高应急能力。

  第一百二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使用科室均应妥善保管封存,不得任意拆卸、自行处理并防止腐蚀、损坏、遗失。科室间调配固定资产应履行相关手续,及时调整账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技术鉴定后,出具报废鉴定报告,报院领导批准后,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报废处置流程按物质报废处理办法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类固定资产发生人为损坏时,使用科室应立即报告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推诿扯皮,隐瞒不报。

  未按规程操作,造成万元以下设备损坏但尚能修复且不影响使用的,按一般事故处理。直接责任人除承担维修费用外,扣除1-3个月的绩效工资。

  未按规程操作,造成万元以下设备损坏且不能修复者,按责任事故处理。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人为造成万元以上设备损坏且不能修复者,按重大责任事故处理。经相关资产管理部门调查确认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一百二十八条 加强总务后勤管理,增收节支,提高效率,保障生产安全实行后勤保障与安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巡查制度,每天有专人排班深入各病区、单元查看情况,每周一次到科室征求意见,改进工作,服务一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做好基本建设房屋管理、使用、调配和维修,并建档立帐。加强各种后勤服务设施的维修工作。抓好供电、供水、污水处理、电梯、固体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外运,保洁、绿化hth华体会体育、美化等管理,制定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态度、更好的为医疗一线服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建立水电办公设施维修工作制度。电工等技术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防事故的发生。节约使用器材和原料。定期到现场检查供电电路与设备、全院管道、上下水处理,门窗家俱等,主动检修维护,填写检修登记卡,由被检修部门负责人签字验收。抢修、抢救急用由总务科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处理。 购入和领取的材料和工具要登记入帐,并专人管理,未经总务科主任同意不得外借,更不准外流,做到帐物相符。各类工具、仪表、仪器要专人保管,正确使用,防止损坏和丢失。

  加强用电管理,保证全院供电系统安全正常供电。注意节约用电,有权制止使用大灯泡、长明灯等。定期检查巡视线路、变压器房,做好交,发电机组要保持良好状态,一旦停电,10分钟内起动发电机组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岗位责任制。医院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务科),每年与各科主任、家属楼安全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做好日常管理,建立工作日志,及时记录有关情况。责任人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保证持证上岗。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讲座,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技能。

  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操作规程,防止违规操作并做好交。注重安全生产防护设施投入,畅通安全通道,配齐消防栓hth华体会体育、应急灯等设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建立污水处理制度。污水处理由总务科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三废”处理要求进行工作,保证被污染的废水不直接流入公共下水道。

  第一百三十三条 建立集体宿舍管理制度。集体宿舍的房屋归总务科管理,住宿范围是本院家在外地的单身职工。住宿人员要团结友爱,文明行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搞好室内外卫生。

  住宿人员所用的床铺等物品,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住宿人员退房时清点移交总务科,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任何人不准转借他人。否则每月扣发当事人的工资100元。职工结婚后要按时搬出原住的集体宿舍。否则每月扣租房费100元。

  为保证住宿人员安全,任何人不得私自留不熟悉的人员住宿。否则后果将由责任人完全负责。不得私自安装改变宿舍内的照明设备、电路。严禁使用电炉,严禁在集体宿舍内设灶做饭。发现一次扣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非24小时值班的区域,职工下班要关好办公室门窗和电器开关,落锁后方可离开。要经常检查仓库完好性,使用后及时关闭落锁 。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严格暖气、煤气等设备管理,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知识培训。重要部位定人定责定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院区卫生实行包洁责任制。依照协议坚持全天保洁。成立医院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负责医院卫生管理工作的整体规划,标准制定,并监督保洁公司工作等。成立医院卫生管理督查小组,管理科室负责人为督查小组组长,部分职能科室和各病区长为成员,负责医院卫生管理的具体执行工作,定期检查评比;突击性的卫生工作,卫生员工作的督促检查。卫生管理督查小组负责人、物业公司负责人对全院卫生状况每天巡察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督导查办。每月的行政查房对全院卫生状况进行检查评比一次。

  督查小组每月根据平时检查情况,对物业公司管理的各区域卫生人员的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承包费挂钩结算兑现。

  第一百三十七条加强家属区管理,保持安全清洁。每户每月收取清洁卫生费。家属宿舍水电暖维修费用自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制定保安工作制度。责任科室在分管院长领导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严格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维护医院治安秩序,保障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院长和门请示、报告。 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防范措施和预案。

  第一百三十九条 开展防火灾、防盗窃、防抢劫、防爆炸、防破坏和防、防失泄密、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内部治安管理,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医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医院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并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向公安机关报告医院的重大不安定因素。

  加强医院内部要害部位、公共场所、消防、计算机信息网络、档案室、贵重物品、、各类库房等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治安、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及时化解内部不安定因素、消除治安隐患,确保要害部位的安全。 配备消防器材的科室,科主任及管理人员必须懂原理、会操作。因管理不善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的,追究主任和有关人员责任并扣款。

  第一百四十条 保安人员在医院范围内组织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记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安人员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保安服务工作。上岗执勤时,按规定统一服装、 规范着装, 精神饱满、动作规范、举止文明 ,不准着保安服装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酗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宿舍内应保持整洁、美观、统一、在床上用品必须保持干净、整洁。严禁在宿舍内喧哗、打闹、从事(禁止任何人在外参与活动)、迷信、等其他不良行为。不准超越职责权限。不准做与保安服务无关的事情(尤其是涉及私人纠纷问题)。不准刁难来访人员。不准脱岗、空岗、睡岗、不准迟到、早退。有重要情况要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不准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的保安人员 ,医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保安人员纪律性差、责任心不强,不遵守管理制度,在值班时违反前条规定,依该规定扣罚金额单项或累计达100元以上者;存在有上班或开会迟到、早退、脱岗、睡岗、应急处置五分钟内不到位五种现象中任何一种现象,一个月之内单种现象或不同种现象累计达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连续三个月内单种现象或不同种现象累计达三次以上(含三次)者,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关系。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保安人员实行风险金制度。风险金按工资总额的20%提取。保安人员责任范围内,出现医院或个人财产损坏、丢失,经查实后,除通报批评外,依照损失额度由当班责任人员赔偿二分之一,部门责任人赔偿四分之一。

  医院办公用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配。车辆由指定的驾驶员驾驶。驾驶员必须按要求填写行车记录,并与派车单吻合。长假日期间,所有车辆钥匙交办公室保管。驾驶员建立车辆档案,健全车辆保养、损坏、维修记录,办公室督办管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办公用车首先应满足医院公务需要。科室用车需提出申请,一律由办公室派车,城区外用车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出邹城市用车,须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经主要领导批准。任何司机个人不得私自出车, 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第一百四十六条 医院公用车辆不值班时,停放院内指定车位(库)。驾驶员没有特殊情况,上班时间应在办公室或值班室听班,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行车安全,不开英雄车、霸王车,对遵章守纪,服从调度,节油、保洁,无违章、安全事故的驾驶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纪律、制度规定,出现事故及其他影响整体工作的,予以惩戒 。工作期间不得饮酒,发现一次扣款500元,发现两次待岗。

  第一百四十八条 车辆维修、保养、油料消耗,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按规定标准核算车辆耗油。加油单由驾驶员保管,加油前由主任签字,每月根据所派公里数核对用油,按车辆核定百公里耗油上下浮动10%,每季通算,节约部分50%奖驾驶员, 超出部分由驾驶员负责交纳差额里程的汽油费。在外地加油回院后由主任审核签字报销。车辆维修、保养时,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无维修单者不予报销维修费。车辆大修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 维修费用每季度汇总一次报财务科,核准后予以报销。

  第一百五十条 各科室用车按1元/公里核算计入成本。驾驶员如实填写行车记录,包括用车科室、起止时间、里程、出车地点、事由,并由用车人及科主任签字,每月26日前核对。

  第一百五十一条 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计生办),落实工作职责,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医院每年与科主任(科长)、住户计生网长等责任人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确保万无一失。

  第一百五十二条 科室和家属区计划生育责任人要严格执行政策,认真把关,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应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组织考核,对全面完成目标的科室、个人给予奖励;对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负责人和责任人不评先进、不提拔晋升,直至一票否决、解除公职。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各科室建立工作日志,每月26日汇总、上报管理信息;办公室30日前进行分类汇总,予以通报;相关科室跟踪督办。

  第一百五十四条各类考勤、考纪、处分、请假、考试等信息,各科室于每月26日报办公室,办公室月底前转财务科,涉及罚(扣)款由财务科从每月奖励中按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医院内其他单项制度如与本制度相抵触,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物资是指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总务后勤、办公等方面使用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包括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材料。

  卫生材料是指医院在向患者提供服务过程中经一次使用其价值转化为费用的医疗物资。卫生材料包括化学试剂、放射材料、消耗材料等。

  低值易耗品是指在医疗服务中多次使用不改变其实物形态,而其单位价值低于固定资产起点;或其单位价值虽达到了固定资产标准,但使用期限较短或较易损坏的物品。低值易耗品包括医用低值易耗品、家具、被服装具、炊具、维修工具和配件等。

  其他材料是指为保证医院正常工作需要而储备的除低值易耗品、医用卫生材料以外的公用物品,包括办公用品、卫生用品、印刷品、水电暖制冷等维修材料、五金电料、棉织品、燃料及杂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专业设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