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会hth体育孙大午:不幸中的万幸

      |      2024-04-29 06:49:46

  华体会hth体育孙大午:不幸中的万幸2011年4月28日下午7点,当他赶到北京市石景山广电中心,参加凤凰卫视“吴英非法集资案”节目录制现场时,他一手创办的河北大午农牧集团产值已经过10亿元大关。

  他跟吴英们有过类似的遭遇:八年前,也因涉嫌非法集资被诱捕。其后,大午集团遭受重创,行将崩溃。那一年,仅仅账面亏损,就高达580万元;如果计入企业正常发展速度之类因素,损失更是超过一千万。

  非法集资案例中,创始人身陷牢狱后,其创办的企业大多很快灰飞烟灭;然而,大午集团却活了下来,而且,还活得生机勃勃,一路上行。

  “孙总啊,新来的县委和几个县领导要请你吃午饭呢,赶紧过来吧,就在鸿雁大酒店。”电话那头传来了原徐水县政协崔世君的电话。

  大午集团离徐水县县城有十多公里的路程。那时,孙大午还没有给自己配专车,大午集团里的三辆桑塔纳2000,是最好的座驾,但都是生产用车。

  为了赶时间,他准备搭乘一辆面包车前去赴宴。正在这时候,大午集团的一辆桑塔纳2000回来了,司机是刑志忠。

  很快,汽车开到了鸿雁大酒店门前。孙大午推开车门,快速地穿过了门廊,走进了大厅。他没有看见崔世君,更没有见到新,而是见到了几个彪形大汉。

  下午一点过,10多辆警车,呼啸而来,在大午集团财务室的门外刚一停下,数十个就如同作战部队一般,身手敏捷,健步如飞,呼啦啦地钻进了财务室。

  “把你们的手机都掏出来,从现在起,禁止跟外界联系。”们一边吆喝,一边麻利地拔掉了电话线,转开了探头,断掉了的总电源。

  查抄了大午集团。物品清单包括:7台电脑、一台打印机、大午集团公司的公章hth华体会体育、账本和会议记录,一辆桑塔纳轿车等。此外,还包括137万元现金、2520美元现金和两张共计130万元的存折。

  当天晚上,大午集团财务处处长卢志英和另外几个财务人员、大午集团总经理孙二午、副董事长孙志华、副总经理刘平、副总经理田士宏,以及秘书处的两个秘书,都被带到了徐水县大队。

  孙大午的妻子刘惠茹,在这个家族式公司里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获得消息后,立即逃了出去,不知去向。

  第二天起,孙大午家被查封。徐水县委张海波挂帅,县委、县政府各个部门抽调的40来人组成的“稳定工作组”,浩浩荡荡地开进了大午集团。

  6月9日,新华社第一次报道孙大午案时披露,“自1996年起,大午集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高于同期银行利率、不收利息税等手段,使用大午集团统一印制的有‘数额、利率、期限及双方不得违约,到期保证偿还’等字样的借据,并在借据中加盖大午集团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处及该处综合业务科私自下设10余个非法点,公开向内部及周边村镇群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徐水支行曾多次对大午集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吸收公众存款hth华体会体育,但大午集团公司我行我素。截至2003年5月27日,大午集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余额达3526万余元,吸收储户4600多个。”

  一个月后,7月15日,新华社再次报道此案时,大午集团的时间被提前到了1993年,吸收的款项达到1.8亿元,不仅的数额大大增加,而且时间大大提前。

  徐水县位于河北省中部,自古为华北地区交通要道,兵家必争之地。春秋战国时期,是燕国属地,临界赵国,多有战事。宋朝时期,著名的杨家将杨延昭,曾在此镇守边关,对抗萧太后。

  1954年农历6月初六,孙大午降生于斯的时候,家里极其贫穷。父母以捡破烂为生。父亲还到保定市掏过大粪挣钱。在此过程中,别人用过的厕纸中,没有脏的部分他就撕下来,积攒多了,就捎回家,让妈妈给孩子们缝成作业本。

  孙大午从士兵干到了营长。却因为口无遮拦,一下子被撸到了排长。将军看来是没有戏了,那就转业吧,8年军旅生涯就这样结束了。

  这是个肥差,掌握着干部提升大权。徐水县下辖23个信用社。许多人为了混上个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什么的,经常跑来“进贡”。有时候,早上打开门,门口竟然整整齐齐地堆放着酒啊烟啊之类的物事。

  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孙大午自称自己也曾犹豫过,动摇过,但最终退回了这些礼品。还当众宣布反对提拔送礼者。

  郎五庄村村西北有一片荒地,名叫“憋闷疙瘩”,原本有数十个废弃的砖窑和一个废弃的果园。由于既种不了庄稼,也不能烧砖,附近村庄的死人,甚至北京不愿意火葬的,就悄悄地来到这里掩埋了事,因而又新添了数十个坟包。

  孙大午见状,就鼓动自己的妻子刘惠茹前去接盘。说服妻子后,他们又联合了五位村民,以每亩6元的价格,承包了那片的荒地。

  大家东拼西凑,终于借到2万元启动资金后,开始开垦荒地。接着就种上了果树啦向日葵啦之类,还用石棉瓦搭起了鸡圈和猪圈,买来了1000只鸡、50头猪。

  再加上所承包的荒地地势低洼,沟壑纵横,道路泥泞,用水用电都很困难,交通也不方便,等等,辛苦程度可想而知。

  但刘惠茹仍然任劳任怨地干着。果树生虫子了,没有钱买农药啊,她就一只只地捉。夏天鸡圈温度太高啊,她就把家里仅有的一台电扇搬了进去,还不停地向鸡身上泼凉水。

  后来,他们办起了一个小型饲料加工厂,日产达500公斤。饲料生产过剩,刘惠茹就推着小车,走村串户,让村民们先赊销试用,满意了再给钱。

  1989年,孙大午再也按捺不住了,干脆辞去了令人无比艳羡的银行工作,全身心地投入到了创业之中。

  一边干,还一边向众乡亲发表演说,咱办的这个企业哪,只是一个形式,咱要带领乡亲们走上共同致富的道路。

  便反唇相讥:孙大午你说企业不姓私,你为什么不把你的财产都分给大家伙?你这分明是在妖言惑众嘛。

  一不做二不休,断道、放火、投毒、剪电话线之类,凡是能想得到的阴招,都可劲儿对着孙大午招呼了上来。

  有时候,刘惠茹一大早起来,就会异常地心疼。她发现,满地都是苹果、梨子,都还没有成熟,有的还连着枝桠,枝桠的叶子还是绿的,绿叶上还滚着露珠,就这样被人给撸了下来。

  大年初一的早晨,孙大午刚刚起床,正在洗脸。村支书的两个侄子,气势汹汹地扑了过来,一抡铁锤,就砸到了孙大午的脑袋上。

  赶来后,一个“凶手”跑掉了,另一个却被冲出来的妻子,发疯般地死死抱住,在的协助下,扭送到了派出所。

  “我知道你是为什么。我不会告你,还不会报复你。但是我不会把这个财产分给你。我说企业不姓私我就该分给你吗?你想入股,能让你入股吗?你想要点肥料要点东西,我可以给你。你家里如果有事,我也会给你钱,但是会很少,多了我就不干了。除非你家里有什么大事……你这么打击我,没有用啊。如果这个企业真的垮了,那个悲剧肯定也是你的悲剧。”孙大午继续说道。

  1992年,孙大午再次扩大养殖规模,养鸡达到15万只,还投资100多万元,购置了一套年产5万吨的现代化饲料生产设备。还在饲料厂的基础上,成立了河北大午农牧有限公司。

  1995年,大午公司被国家工商总局评为全国最大500家企业之一。1996年,大午公司被河北省政府评为“河北省骨干乡镇企业”,孙大午被评为“河北省养鸡状元”,被推举为保定市禽蛋产业联合会理事长,保定市农学会常务理事。

  到2002年,大午集团已经发展成为下辖种禽有限公司、大午饲料有限公司、大午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大午食品有限公司、大午葡萄发展有限公司、大午中学,员工1500余人,固定资产上亿元,高峰时年产值过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

  正因为这个特点,大午集团逐渐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气质:从养鸡到饲料再到食品,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条自我循环的产业链,企业内部实现了自给自足。

  然而,跟祖国各地成千上万的民营中小企业一样,大午集团逐渐成长壮大的荣耀背后,一直挥之不去的,就是资金的短缺。

  但是,对于中小企业,银行的钱袋子却一直捂得紧紧的,生怕一不小心就漏出了那么一星半点。因为中小企业的通病,就是不稳定,前途未卜。

  此外,上世纪90年代末期,由于县乡级金融机构市场收益普遍不佳,且监管漏洞百出,各大银行纷纷收紧了县乡级业务。退出欠发达地区,集中优势资源进占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成为四大银行整合资源的一致行动。

  从1999年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大规模地撤并机构,共撤并了三万多家网点和分支机构。2000年之后,国有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造,更加剧了这种趋势。

  大午集团发展的20多年历程中,总共获得过两笔成规模的:1995年,大午集团被国家工商局评为500家最大企业之一,随之获得了河北省农业银行的一笔专项贴息——250万元;1996年,孙大午被河北省政府评为“养鸡状元”,此后得到了农行的第二笔大额——180万元。

  严格说来,按照1998年国务院第247号令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1985年创业起始,孙大午夫妇就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了,因为最初的2万元启动资金,他们也是领里乡亲地借来的。

  1997年出台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刑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于是,1998年7月,国务院第发布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称《取缔办法》)出台。

  《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但是,根据中国宪法第六十七条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解释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会,国务院对于法律无权做出解释。因此,国务院令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定,不应当适用于刑法有关条文,用《取缔办法》来界定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并不符合宪法精神。

  1991年7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虽然也规定不得以借贷的名义非法集资,但到底什么是非法集资,该批复同样没有说明。

  直到2011年1月4日,各类花样翻新的非法集资活动愈演愈烈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才对外公布并施行。

  《司法解释》就八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其中,第1条明确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第2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第3条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4条明确了集资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第5条明确了集资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6条明确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具体行为方式;第7条明确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第8条明确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罚标准。

  一开始是朗五庄,大多数村民都来存钱。接着,附近的丁庄、马庄、翟庄等村的许多村民,也都把钱存了过来。

  存款分为两类,活期没有利息,定期年利息是3.3%,不扣除利息税,相当于当时存款基准利率的2倍。不论多少,少则数百元,多则数十万元,一概接受。

  在附近的各个村庄,大午集团安排了专职工作人员,身负销售产品和吸收存款的双重任务。这就是孙大午被捕后,官方所宣称的10多个“点”。

  大午集团很守信用,始终有借有还。如果急需要钱,哪怕是深更半夜,村民们也能把存在大午集团的钱取出来。

  同时,大午集团还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搞了个粮食银行。周边村民收割粮食后,卖给大午集团,如果不急于用钱,就存下来,大午集团给利息。

  具体的办法是,比如玉米,每斤按0.92元购买入库以后,如果当时没有马上支付,过一个月再来取钱的线分钱。

  如此一来,村民们也很有积极性啊,纷纷把家里的粮食存到了大午集团。逐渐地,大午集团有了一个大粮库,库存达到3000万斤。

  孙大午心里自然有本账。表面上看hth华体会体育,大午集团支付了比较高的利息,其实是获得了双赢。村民们受益,大午集团也获得了充足的周转资金,而且,粮食如果涨价,涨价的部分就天然归属大午集团了。

  事实上,这种稳定的借贷关系,还拉近了孙大午跟周边村民的关系,并在关键时刻,救了孙大午一把。那是后话。

  中国人民银行徐水县支行自然坐不住。查处,警告,处罚,责令停止非法活动,一次次地指向了大午集团。

  但是这却违反了《土地法》。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土地要改变用途,必须经过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企业用来建厂房的集体土地,除了需要经过村民点头之外,还得通过土地管理部门把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再从国家那里把使用权买过来。如果走正规的程序,那得一关关地经过众多的审批环节,过程繁琐、漫长而且得看各级官员的脸色行事。

  再者,这土地是从村民手里“租来”的,你征为国有了,那这些村民咋办?转去转来,这土地到底是谁的?

  孙大午辞职后,全身心投入企业运营的1989年,高林村镇土地管理所找上门来,开出的罚单是一万元。孙大午不给。

  接着,保定市土地局来了,罚款十万元,孙大午还是不给。他认为,《土地法》的生效日期是1987年,而大午集团占地早在两年前的1985年

  几天之后,大部队浩浩荡荡地开来了:一溜警车和小轿车,载着河北省土地局执法处处长、大批执法人员以及河北省电视台的记者,呼啸而来,后面还跟着好几辆大型铲车。

  “我没违法。第一,土地法从87年1月1日生效,我85年占地,怎么会违了87年的土地法?法律不溯及既往。第二,就是按照1987年的土地法规定,农民可以在承包地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我承包的是荒地不是耕地,搞的是种植养殖,是农牧业,也不违背你这个土地法。”

  “不要说你建养猪厂、养鸡厂,就是在山坡上搭个牛棚、垒个羊圈都得经土地部门审批,否则就是违法。”处长说。

  土地部门前脚走了,税务部门后脚又跟了上来。1997年7月,徐水县地税稽查局进驻大午集团,查账,一直查了两个多月。

  10月28日,一份《限期纳税通知书》送达大午集团,“税款1389694.10元,限三天之内缴纳”。

  139万元的税款从哪里冒出来的?12月15日,大午集团向保定市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保定市地税局下达《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大午集团随即提起行政诉讼。

  1998年4月—6月24日,受省地税局委托,保定市地税稽查局历时近三个月,调查核实了大午集团应纳税额,由原来的138万元减到了17万元。

  谈话结束后,孙大午立即查阅了滞纳金的相关规定,发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滞纳金应该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纳税期满起算。

  8月20日,大午集团就接到了保定市地税局下发的《处理通知书》,从1992年1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共计37万多元。

  原《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且大午集团不应承担175620.57元税款,构不成大案,追缴十年加罚375760.46元欠妥。

  但孙大午一算账,跟税务局斗争的官司虽然胜利了,但是加上被扣后再也拿不回来的钱,大午集团前后损失了上百万元。

  同样,面对工商局、卫生局、技术监督局等众多部门,孙大午也从不让步。于是,孙大午跟各个权势部门的矛盾,都越积越深。

  特殊的国情中,这些权势部门,每一个都掌握着民营中小企业的命门。是以,人们熟视无睹几至麻木的是,民营中小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对这些权势部门的普通职员和领导干部,无不唯唯诺诺,待如上宾。逢年过节,请客送礼,那都是必须要做的功课。

  但他最终还是为此吃尽了苦头。后来的牢狱之灾,既“违了法”,也跟这种四面楚歌似的矛盾息息相关。

  然而,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孙大午被捕后,工商界、学术界、新闻界,在一瞬之间就全都炸开了锅。

  赫赫有名的柳传志,时任联想集团董事局主席,亲自修书一封,鼓励孙大午要“渡过难关”,并表示将在资金上资助大午集团的运转。

  经济学界久孚盛名的茅于轼老先生,四处奔走呼吁,还专门就孙大午案发表评论,称此案是“没有受害人的非法集资”。

  “孙大午表面上违反了中国金融管制的规定,但实际上,非但没有使任何人受损,倒是有许多人得益,这样的社会行为如果算是犯罪,那就要质疑制度本身是不是需要修订了。”茅于轼说。

  他认为,孙大午的行为“既符合中国传统大同理想社会的标准,又符合传统社会主义的追求,与今天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也高度契合,但他却违了法,犯了罪,这实在是尴尬之极。”

  “基于中国差异性极大的区域金融市场特征,各地的中小企业开创的多种形式的直接融资渠道,也是特定发展阶段的多层次市场的组成部分,值得积极予以总结和引导,至少应当对群众的首创精神给予必要的尊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也在专门撰就的文章中发出了呼吁。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陈平教授说:“如果四大银行正常竞争,农村信用社按正常规律去经营,都应该抢着给孙大午。”

  2003年10月30日,孙大午被审查、关押了5个月之后,徐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香港《》、《亚洲周刊》等海外媒体,亦派出记者前来。《明报》文章指出:“该案受到广泛关注,不单因孙大午是身家过亿的农民企业家,更因他特立独行,对时政特别是农村问题非常关注。”

  29日,网上就开始流传,“经过半年多来各方的斡旋,此案已经‘基本上有了一个可以预期的、令人满意的结果’,即孙大午将会获得‘有条件的当庭释放’”。

  30日一大早,法院所在的复兴路戒备森严,来往法院门前的无关车辆一律禁止通行。路口专门安排了,路上一队保安人员来回巡逻,法院门口更是布置了大批警力,黄白两道警戒线极其醒目。

  有关部门总共发出了113张旁听证。早早到达的媒体记者则被拒之门外,经反复协商,开庭一小时后才获准进入。但进入之前还进行了安检,只准空手进入。

  庭审现场选择在了县人民法院最大的审判厅。8名法警肃立在不同的角落,更增添整个大厅的紧张气氛。

  被告孙大午身着马夹,端坐正中。大午集团诉讼代表人,孙大午的侄女刘平,身着大午集团深蓝色工作服,坐在孙大午旁边。

  原告公诉人由两男一女组成,均为徐水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其中,女士为该检察院检察长高素英,河北省内颇有知名度。

  “首先,从形式上看,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有大午公司出具的借据为证。公诉人已经提供了大量这样的借据,其主要内容包括作为抬头的借据字样,出借人姓名、借款数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以及借款午公司的财务印章。从借贷关系主体来看,这是大午公司向自然人借款的合同。

  “其次,从有关司法解释来看,大午公司借贷主体以及借贷利率合法。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有效。’由此可见,企业是完全有权向个人借贷的,大午公司作为企业具有向个人借贷的民事权利能力,借款主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利率的4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4倍。从借据上看,大午公司借款约定的利率大都是银行利率的1倍多,不超过2倍。因此,大午公司对外借款对利率的约定并不违法。

  第三,从实质内容来看,大午公司的确是借款供自己发展生产以及办教育使用,而不是挪作他用或者转贷给他人。大午公司在孙大午先生带领下多年来勤勤恳恳发展生产,在一片荒地上建起了如今资产上亿元的大午集团。在民营企业普遍难背景下,民间借贷为大午公司成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出于防范金融风险以及公序良俗的需要,我们当然认为民间借贷需要规范。这些规范除了前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人民银行通知涉及的借款主体、利率的限制之外,还包括1998年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该《取缔办法》把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借款的行为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决定给予取缔和制裁。

  且不论该行政法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是否合理——我们将就此问题在后面进一步阐释,至少可以确定的是,该行政法规并没有清楚界定到底什么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借款的行为,更没有充分考虑和民法上的借贷关系相冲突的问题。公司的员工算不算不特定社会公众?员工的亲朋好友算不算不特定社会公众?与公司有经常性经济往来的附近村民算不算不特定社会公众?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能够证明公司借款的边界到底应该在哪里。既然没有这样的法律依据,那么公诉方凭什么认定非法的数额?

  大午公司成长在中国农村,借款对象绝大部分都是与公司员工有着沾亲带故的关系,或者是大午公司的客户--很多农民每年都把自己产出的玉米卖到大午公司,事实上大午公司所谓的吸收存款也正是从村民挑来玉米暂时不领走现金开始的。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对于一个成长在中国农村的企业来说,这些沾亲带故的或者有着业务往来的周边村民就属于特定对象,属于合法的借贷范畴。

  针对公诉人提出的涉及523户总计1400多万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们经过了部分取证查明,其中有283户与大午公司员工有亲友关系或者有经常性业务往来。我们认为,这些农户都属于大午公司合法的借贷对象。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的调查取证工作遇到了重重人为设置的障碍。我们来取证的律师在徐水被以非典的名义多次盘查,取证律师在一些村庄里听到村大喇叭公开威胁村民不准给大午公司提供证据,为我们提供证据的张庆余等三位大午公司员工在律师离开的第二天就被刑事拘留,至今仍被关押。重重障碍导致取证工作难以进行,对此,我们对本案证据保留提出质疑的权利,同时对于公诉人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持不同意见。

  至于大午公司非法借贷的范围最后如何确定,无论数额到底是多少,我们认可依据至今仍然有效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进行的处罚。但是,我们必须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应当注意到行政法规和民法中民间借贷相矛盾的事实,从根本上说,是法律内在的矛盾导致当事人触犯了法律。事实上,大午公司决定在附近村庄借款的时候,也曾经咨询过法律专业人士并且已经按照律师意见进行了规范,这说明被告人已经尽了注意的义务,至少说明,被告人不具有违法的故意。

  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即使部分违反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也应当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不属于刑法调整范畴。

  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含义不清,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做扩大解释,一些学理的以及行政法规的解释不能适用于刑法。公诉人起诉的依据是中国刑法第176条,该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但是,该条并没有解释什么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援引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定,做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徐水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的第一次起诉中就是做出了这样的认定。

  但是,根据中国宪法第67条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解释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会,国务院对于法律无权做出解释,因此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定不应当适用于1997年生效的刑法有关条文,如果法院援引国务院的行政命令做出涉及人身自由的刑事判决是违背中国宪法精神的。

  值得注意的是,徐水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的第二次起诉,即本次诉讼中没有提到《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但是,无论是否援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刑法上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始终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中国大百科全书》对存款的解释是: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条件下,把使用权暂时转让给银行的资金或货币,是银行最重要的信贷资金来源。

  《金融大辞典》对存款的解释是:存款人按信用原则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上的货币。存款是筹集信贷资金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从事信用活动的基础。

  其他各类辞典对存款的解释也大都如此。由此可以看出,所谓存款是一个金融概念,对应的是,没有也就无所谓存款。一种货币能不能被称为存款,不在于普通村民对它怎样理解,而在于货币的实际用途,如果没有被用作,就不是存款。

  应当注意的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是在亚洲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出台的,本身就已经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扩大化,把大量的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列入了打击范围,这种扩大化在今天已经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正是这个行政法规误导了存款的概念。

  现在,如果继续保持严打的态势,并把该行政法规对存款的解释上升到刑法的高度,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我们认为,刑法第176条打击的可以是既存又贷的事实金融行为,而不应当是广泛的民间借贷,不应将其盲目扩大解释。大午公司借钱供自己发展的行为可以做出某些规范——比如规定借款不得超过自有资产的一定比例,但不应当列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列,尤其是不应当列入刑罚打击范畴。

  其次,还应当指出的是,大午公司的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公诉人指控大午公司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从逻辑上讲,任何民间借贷行为都会造成金融机构资金流减少,也就可以被广义地理解为扰乱了金融秩序,但是很显然,如此广义理解扰乱金融秩序是荒唐的。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根据某些金融机构数额减少就认定扰乱了金融秩序。金融的本质是信用,大午公司的信用状况以及资产负债比率远远优于周边的农信社,从根本上说,与农村金融机构相比,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算不上扰乱金融秩序。

  大午公司把附近村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用于发展生产和教育,造福地方百姓;与此相对应的,农信社、邮政储蓄所等一些金融机构却把当地农村有限的资金收集起来输往城市,对农村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大午公司的行为不仅没有危害社会,而且造福了社会。

  直到孙大午三兄弟被拘捕之前,大午公司一直经营良好。我们知道企业融资需要规范,但规范必须考虑到中小民营企业的生存现实以及中国农村的现实,至少,对于这样一个优秀的民营企业,运用刑罚来摧垮它不符合刑法的目的。

  总之,要客观理性看待经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慎重对待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民事法律相冲突的问题,尤其需要慎重对待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罪与非罪的问题。

  大午公司利用民间闲散资金办起了企业和学校,解决了1500多人的就业问题,每年要给周围邻村村民发出600多万元的工资,造福一方百姓;孙大午先生本人勤俭节约,至今住在大午公司集体宿舍,其80多岁的父母至今仍坚持劳动,每到传统节日,周边村庄的老人都会受到公司的帮助。

  我们在很多村庄里调查的时候,常常为一个企业家能够得到周围百姓如此广泛的拥戴而感到吃惊。有的从没有见过孙大午面的老人说起孙大午的遭遇,甚至留下了眼泪。

  如果说法律非要严厉打击这样造福百姓品德高尚的人,那么法律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法律固然有它的稳定性,但法律也必须考虑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一些不合时宜的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阻碍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应当成为改革的对象,而不应当提升其地位直至用来解释刑法。

  最后,我们提请法院准确理解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含义,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做出判决。”

  不少人注意到,与逮捕时相比,徐水县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已不再指控孙违反《银行法》和国务院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规定。

  公诉方称,大午集团在吸收公众存款时,名义上出具的是借款凭证或借据,实质上却是存单制式凭证。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孙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同时,大午集团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招收人,设立点,并将吸收资金的对象扩大到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这种行为与借贷对象特定的民间借贷有着本质区别。

  公诉方认为,由于大午集团的做法,使当地金融系统不能正常地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尽管孙大午造福了一方百姓,也为当地经济发展作了很多贡献,但道德判断不能取代法律判断,

  但公诉人同时亦称,大午集团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企业经营,尚未造成款项损失的后果,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大午认罪服法,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和对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负清退责任,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也很为像大午集团这样优秀的企业痛心,希望法庭能给予从轻处罚。”公诉人说。

  这是一种极其复杂的感情宣泄。既有对创业艰辛的回顾,也有对未知的法院判决结果的恐惧;既有悔恨,也有无限的委屈;既有对老父老母的牵挂,也有对周围村民朴素而由衷的感激;更有对已经被网上通缉,仍然四次逃亡的妻子的思念。

  早在9月10日,徐水县检察院提交的第一份公诉书中,认定大午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是1.5亿多元,余额3500多万元。而这3500多万元中,竟然包括孙大午父母捡破烂积累的存款4000元。

  针对这份荒唐的起诉书,9月15日,许志永等辩护律师决定划分借款对象与大午集团的社会关系,区分哪些是公司员工的借款,哪些是员工亲友的借款,哪些是与公司有固定经济往来的客户的借款。

  许志永认为,即使按照国务院第247号令的标准,大午集团向这些具有特定的社会关系的人借款,也不能算是违法。

  事实证明,许志永们的工作卓有成效。三天之后,检察院申请撤诉,到了第二次起诉,涉罪金额变成了1400多万元。

  此外,孙大午被捕时,有关部门所指控的非法持有弹药罪,后来再也没有被提及过。因为,警方从大午集团搜出的手榴弹、、等,跟大午集团国防教育基地里摆设的那些已经退役的坦克、大炮一样,都有合法手续。

  法院当庭宣读了判决结果:大午集团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金30万元;孙大午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十万元。

  “维护了法律尊严,也照顾了实际情况。”专程从石家庄赶来旁听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处处长韩元恒对记者说道。

  韩元恒立即转过身去,对主持这场审理的徐水县法院高姓审判长说:“这下放心了吧,记者们说很好。”

  此前一直悲悲戚戚的刘平和孙萌,脸上也显出了久违的轻松;难以自禁的笑容,也在不经意间流露无遗。

  而是长期以来,民营中小企业都在夹缝之中艰难生存,好不容易有了点起色,又大多会面临各路神仙都来切割“唐僧肉”的尴尬局面。

  大家澎湃地声援孙大午,其实是在声援中国的民营中小企业。往大了说,是在捍卫市场经济改革的成果。

  初冬的寒风中,一片片枯黄的玉米杆,零星地点缀在田间。小麦刚刚发芽,冒出地面的几片叶子,葱翠,柔嫩。

  大午集团遭受重创,账户被冻结,多家工厂停产,图书馆之类在建工程搁浅,工批流失,大批学生退学。

  我是联想集团的柳传志,看了中央电视台有关你的节目,对你的境况很同情。中国由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会有法律、政策等诸多方面不配套,这样必然造成作为一个民营企业经营中的难度。希望你在这个时刻一定要稳住阵脚,不要因此乱了方寸,我在当年创业时也遇到了许多的困难(虽然没有你现在所遭遇的困难大),但是都挺过来了。只要你保持你的这种奋斗精神,就一定能渡过难关。另外,三中全会对发展民营经济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明确的支持,相信中国的市场环境会越来越好,民营企业一定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待遇。

  这一次,是县委的“真情”宴请。县城里的头面人物,几乎全来齐了:县长、政法委、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局局长、银行行长。

  “其一、正确对待对你的这场诉讼;其二、今天,参与诉讼的各级部门的一把手都在,希望你正确对待参加诉讼的单位和个人;其三、回去以后把企业继续做好,尽量少接触媒体。

  “请领导放心,前两条我能做到,但第三条我做不到。我不能不接触媒体,因为媒体给了我很多的同情和支持,我感谢他们。但我可以不谈案子本身,多谈企业,请放心。”

  跟其他服刑人员一样,孙大午从此处在了监视居住之中。定期到当地派出所汇报之外,出门要登记,有人来访要登记,接受采访甚至经常有人“陪同”。

  “人心恢复很难。有些阴影不是一下子就能抹去的。封存的资金量很大,牵扯的人很多。老百姓是很脆弱的,他们最大的恐惧是不知道这些都是为什么。这一点恢复起来很难。”他说。

  年底,大午集团仅仅账面亏损,就高达580万元;如果计入企业正常发展速度之类因素,损失更是超过一千万。

  在他的努力下,经历重创的大午集团没有倒下,反而很快恢复了元气,并且以更加迅猛的姿态向前发展。

  个中缘由,抛开孙大午的努力,首先还得归功于大午集团当初无奈的情况下,设立的“粮食银行”,以及跟周边村民稳定而良好的借贷关系。

  正是这种借贷关系建立起来的好感,让孙大午受益匪浅。当他被捕后,当地村民尽管个个惊恐不已,但是都异口同声地,讲述的全是孙大午的善举。

  即使那些先前跟孙大午闹过激烈矛盾者,也对孙大午充满了同情,言谈举止也都一边倒地对他进行声援。

  媒体前来采访,人生地不熟,有人又四处设卡阻拦,村民们就偷偷地跟记者约定在庄稼地里,把孙大午的告诉记者。

  徐水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郭建则对此感到担忧。他说:“老百姓们总是看不到风险。如果企业一旦出了毛病,老百姓去找谁?企业运作得好没有问题,一旦企业运作不好,就是大问题。”

  然而,纵观孙大午案,跟非法集资案件不同之处在于,他所借来的钱,全都投在了实实在在的生产经营上,也没有大肆铺张、穷奢极欲消费的现象。而这,也正是他获得村民们的普遍尊重,并引起全国性同情的根源所在。

  按照企业界普遍的经验,一个企业的自有资金和负债的比例如果是4:6的话,那它就是一个财务健康的企业。

  可是,现实中,很多最终倒闭的民营中小企业,这个财务比例却是看上去更加健康的6:4。其原因在于,60%的自有资金,大多投入了基础建设,诸如厂房、机械、电力设备之类。而日常运营的现金流,却多是。

  当到了归还期,企业就去借高利贷,即行内称呼的“过桥钱”,还给银行。等银行再放款的时候,就再贷出来,还给高利贷。一般情况下,企业、银行、高利贷三者之间按照这种模式循环,会心照不宣,相安无事。

  然而,一旦遇到国家宏观调控,紧缩银根,银行把钱押回去后,就不再放款了。如此一来,企业多半会被高利贷所压垮。

  其一,孙大午被羁押期间,大量村民纷纷来到大午集团,要求提走自己的“保命钱”。由于大午集团账目全部被封,徐水县政府为了安抚村民,通过财政下拨了700万元进行兑付,后来这笔钱作为大午集团的借款转到了集团账上,抵押物是大午中学。

  通过借鉴的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分权制衡思路,他在大午集团设立了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个机构,以实现对企业的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与制约。

  其次,企业的决策权由董事会行使,而董事会则由员工选举产生,并且董事会既无公司产权也不得干涉经营。

  最后,由家族成员、工会主席、财务总监等人员组成的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理事会进行监督。其中,孙大午自任监事长,这一职位也实行继承制。

  其间隐藏的中华文化根深蒂固的官本位价值观延续的影子,和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的士大夫情结的表述,却清晰可见。

  2005年以后,孙大午就再也没有参加过董事会,也对日常经营管理不闻不问。他的主要精力,开始往考古文化方面转移。2008年10月,他牵头成立了“徐水釜山文化研究会”,自任会长。

  “非法集资罪有两个特点,即面向公众和谋取利差。如果企业借款,借来自己用,这是正常的借贷行为。企业上项目、创业的时候有风险,向亲友借贷,利息高一点,这是很正常的一种市场需求。所以,吴英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点勉强,定罪更算不上,因为她是真名实姓,并没有提供虚假信息,事后也没有受害人去告她。

  “但是,如果说吴英经营不善,那是成立的。她太年年轻,管理不了这么大一摊事情。如果(当时)宣告破产,倒是一种解脱。

  “她投资项目的盈利支付不了承诺的过高的利息,更何况她公司的管理账目太混乱。吴英的本色集团在成立之前,至少已经有了一千万的资本垫底,遗憾的是她太自信了,想做得更大更快,这样就导致经营出现了问题。

  “‘以刑抵债,债权自负’,损害了大众利益。因为不管是非法集资也好、集资也好,本质上还是要让他还债。我觉得吴英还年轻,让她出来,挣钱还账不就行了吗?

  “有非法集资,那就应该有合法集资,但是我们哪有合法集资的渠道?我们既没这方面的法律,也没这方面的条例去说这个事情。现在非法集资好像成了一个筐,只要是没有经过金融部门的批准,就可以往里面装。真正的从法律上来说,除去违法就是合法的,没有非法之说。应该说是非法不等于违法,违法不等于犯罪。我强烈呼唤借贷条例尽快出台,民间借贷阳光化,才是最后的救赎。

  “最后,我希望年轻人不要急于发财,尤其不要不急于发大财,要积累知识,积累毅力,积累前程。”【《正经社》出品】

  【作者简介】曹甲清,资深媒体人,商业评论员。发表了大量评论、新闻报道和诗歌等作品;专著有《集资阵痛》、《我早已看见山的那一边》等书稿;参与策划并编撰了《中国舆情指数报告》、《首都互联网发展报告》、《抄底中国》等书籍。

  【《集资阵痛》简介】古今中外第一部集资调查著作。一个个最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一场场击鼓传花游戏中的个体悲剧,古今中外人性通的贪婪一面,钱权法角逐的时代背景,改良变革的制度路径,均在作者笔下生动再现,融会贯通,浑然一体。文笔流畅,见解独到,观点犀利,思想深邃。